关于修订《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建议
(2012-01-10 07: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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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条例修订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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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献血条例》于1999年1月1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这一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起到了充分与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去年,我市还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荣誉称号。
但随着我市临床用血状况以及献采血情况的变化,有些需要规范的行为应当在现有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以使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能够更加顺利地向前推进。
为此提出如下立法修订建议:
(1)提高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比例。目前实施的条例规定,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计量免费用血;在本市献血量累计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公民,本人终身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的等量免费用血。对此,可参考北京等地对无偿献血实施奖励措施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可考虑将无偿献血者本人的免费用血量增加到五倍,并维持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终身免费用血的规定;将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医疗临床用血增加到两倍,以鼓励更多人加入无偿献血行列。
(2)在《条例》中对建立固定献血员队伍、建立志愿献血预备队、建立特殊血型公民数据库、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即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其他临床用血短缺的情况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和参加献血,保障临床应急用血的供应)等内容作出规定。
(3)对机采成份血与捐献全血所享受的免费用血比例、捐献造血干细胞与捐献全血所享受的免费用血比例以及计算献血数量的计算(统计)口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捐献成份血与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能够合法与充分地享有免费用血的待遇,并有相应的奖励标准。
(4)对单位与个人以各种形式资助无偿献血事业进行规定。
(5)在规定 “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对于尚不足该标准的其他献血人员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或其他的优惠措施,扩大奖励面,以鼓励更多的人无偿献血。
(6)其他必要的修改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