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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被罚的钱到底交给谁?

(2011-05-18 09:44:33)
标签:

高晓松

醉酒驾驶

公安

法院

罚款

罚金

折抵

交钱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目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驶之事已成为媒体的热点。在高效率的运作下,初步的处罚结果已经浮出水面。

    16日上午,高晓松被法警带进东城区法院。交警向高晓松宣读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依法吊销高晓松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交管部门还对他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宣判:高晓松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两天之内,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继作出,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可谓不大。但值得关注的是,高晓松在两个处罚中均受到的财产性的惩罚处理该如何操作?高晓松被罚的钱应该交给谁?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不成其问题。公安交管部门的罚款,当然应该交给公安;法院判决的罚金,自然是交给法院。

    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简单的思维就可以给出结论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业已表明,高晓松需要付出的钱,并不是按1000元+4000=5000元的计算方式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有一个合法折抵的问题。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两天之内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罚金的刑事判决,对高晓松而言应该是还没有去“交钱”,那么在“交钱”问题上已有法律作出“一事不再罚”的规定的情况下,高晓松应该如何去交钱呢?是交了公安的钱之后,再在法院扣除该款项,还是交了法院的钱,而不再向公安交钱?

    由此想到,根据刑法修正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已成为均需入罪的行为,其法定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者,在判处拘役的主刑之外,均应处以附加刑的罚金。在公安部门的罚款与法院判处的罚金依法应予折抵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罚款是否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是否会因此而引发“收款”主体之间的纷争呢?

高晓松被罚的钱到底交给谁?

   另篇

交警向高晓松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何要在法院内进行?

高晓松所犯的危险驾驶罪,是否达到了最严重的程度?(《刑法》规定的拘役期间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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