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在倡导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下,公交优先战略更显现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公共交通的建设过程中,以合法、规范、科学的方式命名和更改公共汽车站的站名,对便利市民的出行、彰显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
前一时期,我市的各大媒体报道了工业园区一次性对涉及59条公交线路的118个公交站点的站名进行更改。而除此外,未经媒体报道的公交站名更改也时有发生。可以想见,这样的更改,对于市民对出行目的地的识别显然是构成障碍的;而对于非苏州常住居民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则更会增加乘坐公交车辆的不便。
在法定的地名规范上,公共汽车的站名属于设施地名的范畴。在公共交通站名的命名、更名、使用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引自《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随意地更改公共汽车站的站名,甚至以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作为地名命名或更改的导向或标准,则显然是与法定的基本要求相背离的。
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民政部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设置各类地名标志”。这些法律规范,对地名(包括设施地名)的命名与更改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其中均强调了地名管理部门具有主导性的“组织、协调”作用。在设施地名的命名或更改过程中,忽略地名管理部门的作用,在未经核定、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实施公共汽车站的命名或进行更改,在程序上亦是与法定之要求不相符的。
公共汽车站站名的合法、规范、科学的设定与变更,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特别是业已形成识别定势的站名是否需要更改,则更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引自《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切实保障市民对事关切身利益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城市的公共交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使公交优先战略以其完善的服务措施而得到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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