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除对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中歧视性做法
(2010-01-31 1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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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参政议政 |
律师的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律师法》的明确规定。刑事辩护以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份。在从事该项业务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同样是在羁押场所履行职责,律师的会见相对于公检法机关,却往往是受歧视的,并由此影响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目前在个别看守场所(如常熟市看守所等)专门设有律师会见室,并在该“专用”的会见室中,律师与被会见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中间采用有机玻璃隔断,使双方无法直接对话,而必须借助电话机方可进行言语交流,导致律师会见中最基本的会见笔录都无法制作。而在提供于公检法人员的提审室,却并无这种隔离装置。即使在同一时间段有多名律师前往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即使提供于公检法人员的提审室仍有空余的情况下,看守所往往也不将这些空置的房间提供给律师进行会见。
很显然,部份看守场所的上述做法,是带有明显的职业歧视的,也是违法的。据了解,看守所采用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所谓的“防止律师的不当行为”。但可能存在于律师个别人员之中而被称之为“不当行为”的,同样也可能存在于公检法的个别人员之中。以法律的职业作为是否进行某种行为限制的划分依据,显然是无理的。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会见过程中强制律师使用电话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交流,本身就具有违法监听的嫌疑。
就上述问题,市委政法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多次进行了执法情况检查,并取得了成效。市区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的隔断均已拆除,但其他的看守场所仍存在歧视性甚至违法性的做法。为此,建议公安机关就此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以有效消除对律师会见采用的歧视性做法,并充分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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