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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在法定起诉标准外设置条件 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

(2009-12-18 17:46:12)
标签:

杂谈

分类: 参政议政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往往在法定的起诉条件之外,另行附加条件,使当事人的起诉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曾获知,某些法院在原告业已提交了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后,还被要求提供被告的企业代码资料;而在有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被告基本情况的资料,还被要求必须提供户籍查询资料。这些做法,不仅与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为此,建议法院对于在立案过程中自行设定起诉或立案标准的做法予以纠正,以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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