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维修基金管理中的不合理规定 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
(2009-12-18 17: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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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参政议政 |
在法律规范中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对于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维修基金的筹集运作状况是良好的。但是,由于各地在维修基金的使用方面又层层制定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使维修基金的使用被加上了附属性条件,并且可能或者已经形成了业主在合理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被设置障碍的状况。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某些县级机构在制定、颁布有关维修基金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设定的“用息不用本”的原则,即业主在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只被允许使用维修基金的增值部份,由此导致了需要维修的项目根本无法进行维修的状态,直接影响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例如,我市某小区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议和业主的授权,拟对已使用多年的锅炉进行维修改造,经专业机构测算,约需维修改造资金一百万元,但该小区特定住宅楼业主交付并存储于银行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仅为三万元,根本无法承付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而这一改造项目还仅为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的一小部份。根据国家和省市对维修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以及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等等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均应纳入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随着住宅使用期间的增加,维修基金的使用更会趋多。在目前利率持续低位徘徊的情况下,规定“用息不用本”的原则,只会阻碍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正常维修,并由此可能引起因不能维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对此,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至于维修基金在发生缺位状态,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向业主进行增集,无需采用扣住维修基金本金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本来维修基金的所有人是住宅的业主,业主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享有决定权。以类似于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本身就是不合适的。
为此,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应对各地实施维修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属于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内容应及时予以清理,以充分和有效地保障业主的正当权利与权益,保证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