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不应该是政府的特征
(2009-12-17 13: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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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一段时间以来,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与百姓的知情权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从其本质上讲,透明度与知情权本身就是对立统一关系中的两个方面。透明度缺失只能是导致知情权行使的阻却,而其延伸性的结局,就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社会问题和矛盾。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日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的制定与发布,使百姓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保障。
对于政府的行政工作而言,公平、公正、公开的所谓“三公”原则似乎已提出了很长的时间,其中的公开原则实施到了何种程度,由于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关系和关注层面的不同,而会形成不同的感受。但当你真正需要知晓政府行政的运作状况及相关信息时,你是否可以或可能获取,就成为公开原则能否得到落实的具体诠释。
曾记否,当你因生产、生活或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需要了解时,往往由于保障机制上的缺位而使本该透明的状态演化成了“磨沙玻璃”;当媒体记者需要采访新闻背景时,又时常被类似于“无可奉告”的挡箭牌阻碍而打道回府。在此前提下,所谓的监督,也就变成了难以实现的“海市蜃楼”。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即将实施,这种妨碍政府信息流向的状况将得到积极的改观。如果你想知道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你有权询问政府;如果你想了解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你有权询问政府;如果你想了解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以及补偿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你同样可以询问政府。不仅如此,作为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条例》还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与重点公开的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度,同样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为全面实现《条例》制定的目的,真正体现政府信息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条例》还展示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均被归于应当公开之列,以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并落实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当这种知情权被侵犯时,《条例》还设置了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的法定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