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风俗也有法律的约束力
(2009-12-17 1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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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 |
分类: 法律探索 |
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这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既体现在公共秩序标准的制约作用,也反映在对正当与善良的民俗习惯的遵从。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查处了一起违法的女性内衣广告:某企业在地铁的4个站点设置了女性内衣的广告图片,并采用了“玩美女人”的广告语。工商管理部门认为,这一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责令企业停止该广告的发布。企业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玩美女人”的含义是“追求崇尚美好的女人”。工商管理部门在法庭答辩中指出,中文的“玩”,有“戏弄、玩弄”的意思,因此其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最终,法院维持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广告在现实生活中可谓是经常可见的。对于这样的广告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而会作出不同的诠释,甚至在受到追究时还会强词夺理一番;而广告的发布人也正是利用这种“擦边效应”来增强其广告的效应。但是,对于那些擅长运用这种“技巧”的当事人,难道就无药可用、无计可施?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不仅是法律规范的目的性要求,也使将“良俗”引入司法过程,并演化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正义与公正的重要方式。
在人们习惯的思维或判断中,往往是将道德与法律置于对立的状态。一部老影片中“法律不承认良心”的台词,恐怕人们还记忆犹新。的确,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就其本质而言,当归属于不同的范畴并具有不同的效力。然而,这种区分并不意味着两者的根本对立。我国法律规范中有关“尊重社会公德”的宣示性规定,并不是为“好看”而设,而是应当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得到落实和体现的。“良俗”的存在并被适用的意义,既有“自律”或遭到遣责时的“他律”约束效力,也有在法律执行中被适度引入而成为裁判依据或其他评判依据的效能。
近年来,有关机关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相关民事行为所作出的评价,已经很好地发挥了对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的导向作用。从公证机关拒绝受理“婚前处女公证”,到法院驳回为去世的母亲多守夜两天而要求得到“守灵费”的诉讼请求,无不显现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是非或合法与否的衡量准则。
从法律原则的要求而言,对公序良俗的遵从是一种尊重社会、尊重民众的法律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并不是要求人们的法律行为要符合最高的道德范例而使人人都成为雷锋,但却必须符合基本道德标准的底线。因为公序良俗的标准是来自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认可,是维系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当今社会,这种规范业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甚至制约着人们的生活,并在法律执行中成为可被引用的评判“衡器”,这是应当引起人们充分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