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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大挪移的思考

(2009-12-17 12:32: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都说学校里的幽黙特别的多,也就难怪在众多媒体的幽默专栏中往往设有“校园幽默”小栏目。但在本文中要说的并非是为了搞笑而杜撰出来的虚拟故事,而是真实存在于校园中的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据央视新闻报道,重庆市的某小学为了“鼓励学生勤工俭学”,要求学生收集废纸,再由学校将废纸卖予废品收购站。然而,由于大部份的学生家庭难以按照学校要求每个学生6斤至10斤的数量提供废纸,因此就出现了学生在废品收购站门口排长队购买废纸的奇观。而这些废纸也就开始了从废品收购站到学校,再从学校返回废品收购站的大挪移的旅程。

倘若经过这种废品大挪移真能达到教育或者培养某种良好习惯目的的话,那也就罢了。但思前想后,实在想象不出两者之间能够形成因果关系。相反地,由于被要求收集废纸的学生们在无奈的情况之下,采用的是购买所得之方式,在本质上是在“培养”学生应付、作假的不良习惯。可能做家长的都有这样的体会:孩子对老师的要求或布置的任务均会表现出绝对的服从,但为人师表的教育者们对于自己向孩子们所提出的要求或所布置的任务是否适当,首先是应该进行衡量和评估的。由于为师者的失当而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负面效应,我想这也是校方和老师们所不愿看到的。在央视播出的新闻场景中,还能见到的另一景观是:在教室内,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购买而来的废报纸已堆积如山,而“祖国的花朵”就是在这样的垃圾堆中接受着教育。如此的教育环境,到底是有益于身心抑或相反,自当不言而喻。实在想不通,为师者咋就会想出如此“妙招”呢?

从一般社会评价的层面,恐怕对上述的做法都会得出否定性的结论。而从法律的角度,则更有理由对这种做法的非合法性进行评判。我国《教师法》以专门的条文设定了教师具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法定义务。对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师者当以制止为己任。未制止反而要求之,则实在是为师之责啊!

本以为象重庆市发生之事是极为偶然的。但就在笔者行文时,又从媒体看到句容市某校的老师要求学生每人交纳20个空饮料瓶或易拉罐。为完成“任务”,学生们只得向家长要钱去购买饮料,不管肚子容积状况如何,而使之变成符合上交条件的空瓶。这样的报道,阅后给人的感觉只能是郁闷。笔者真切地希望这种现象不要再蔓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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