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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该由谁来贴?

(2009-12-16 20:02:55)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无论是老司机还是刚取得“本本”的“草脚”,都知道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去停车,所面临的就可能是被贴上“罚单”的结局。这本来也是由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但问题在于这个“罚单”该由谁来贴?用法律的话来说,就是谁是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作为驾车一族,或许有过不同的“贴单”经历:同样的违法停车,有的是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而有的则是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实施。而更使被“贴单”者得到不同“割肉”感受的,还在于拿了公安的罚单只需缴纳罚款50元,而手持城管罚单的却要奉上200元。难怪乎,有位老兄被公安处罚后欲进行申辩,得到的却是如此语重心长的“开导”:“你幸亏是被公安贴单,要是碰上城管贴单的话,那就不是50元的问题了。”细细想来倒也在理,在可比较和可量化的情况下,当然的选择肯定是“两罚相比取其轻”。在已经得到从宽发落时,你还是乖乖地奉上银两吧。

但再一想,总觉得一个违法行为所面对的“罚出多门”不太对劲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该是依法而进行之。这种“依法”既是包括了作出处罚的依据,也同时包括了行使这种处罚权的主体。在搜寻了相关的规范后,总算发现“你贴我也贴”的源由,还在于在于不同的规范之间的“打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中,设定了城管对违法停车的处罚权;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却表明应由交通警察行使这种权力。如此一来,两家都有权,大家都可“贴”,以至还出现了一起违法停车,其车身前后分别被两家执法机关贴上两张罚单的怪事。

不知从何时开始,流传着这样一种对处罚权的分配方案:说是人行道板上的违法停车归城管处罚,而车行道上的违法停车则由公安实施“贴单”。但在究其合法的出处时,却并无有效的规范呈现给你,或者称这是一种“惯例”。然而,严肃的执法总不能凭借“惯例”去开展吧?笔者曾经也设想过如此的场景:当一辆违法停放的汽车,其两个前轮置于人行道板,而两个后轮却还的车行道上时,前面所讲到的处罚权又该如何作出分配呢?倘若硬要分配的话,是否还是每家贴上一张罚单?是否罚款数额因为“自己作主地盘”被占一半而来个“对折定价”?

看来,要真正和有效地解决“罚出多门”的问题,还在于“规范”本身能够实现规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违法停车行为已经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位阶较低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就应该及时地作出调整。否则,百姓们就无法看到公正的行政处罚,也不利于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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