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婚姻的困惑
(2009-12-16 1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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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据央视《新闻调查》报道,黑龙江牡丹江医学院的一女大学生因在就学期间结婚生子,被校方开除。该女大学生在将学校告上法院后,获得了撤销学校处罚决定的判决,使这一事件有了一个令其相对满意的结局。然而,由此所引发的对法律观念的思考和争辩却可能会延续下去。
婚姻权利本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组成部份,我国《婚姻法》对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写入法律条文半个多世纪的情况下,仍有人对此视而不见,足见法律原则并未在真正意义上深入人心,更难言贯彻于行动。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开除学生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或许是该校的“校规”,但“校规”在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当以何者为重,自是无须赘言的。可我们的校长们和校学生处的处长们咋就不明此理而非要以“土政策”来取代法律的效能呢?而更值得回味的是,该校的学生处原副处长还就学校作出的决定作了一番辩解,称被处罚的女大学生结婚生子之事如果晚发生六个月,就不会受到这样的处罚,因为六个月后(去年9月)教育部取消了不允许大学生结婚的条文。依此逻辑,如果教育部未删掉大学生“禁婚”的规定,则禁止大学生结婚的作法还将永远延续并执行下去。由此就不免使人产生困惑:《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姻自由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怎么在“象牙塔”中就可以例外?实际上,即使教育部未取消大学生的结婚“禁令“,作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大学生,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样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并不因“禁令”的存在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在“特点区域”成为真空。取消原“禁婚”规定,只是一种纠错行为,是一种回归合法状态的明智之举,但并不能引伸出纠错之前的错即为正确的结论。
当然,维护大学生婚姻自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鼓励大学生在就学阶段就步入婚姻殿堂。无论从专注于学业角度抑或履行家庭义务能力的角度,公众的普遍意识均认为学业期间的结婚是不适宜的。甚至还有法律界的人士被问及如其女儿发生此等事时会怎样,答复为“不打她个半死也打她个半昏”。虽然此过激之言更多的表现为情感上的否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取向。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并非完全等同。作为大学生如何更好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