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将城市规划视作“面团”
(2009-12-16 19: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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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近来,各地爆破拆楼之声通过媒体不停地刺激着受众的听觉神经。倘若这种拆楼行为真正是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造福,当然应为之欢欣鼓舞。可是在仔细感受媒体的报道内容后,却发现作为新闻报道对象的被炸大楼,其“年龄”时段还处于“青少年”时期。从号称“西湖第一高楼”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到青岛昔日标志性建筑的铁道大厦,以及广州天河城西塔楼莫不如此。那么,这些“年轻力壮”的大楼何以说炸就炸了呢?
本来,这些按现代施工模式所构筑起来的大楼,一般的“寿限”都在100年。从媒体的报道中,笔者也未闻其质量被归入“豆腐渣”之列,可为啥要让其“夭折”,看来还是决策者的人为的因素在起决定性的作用。常识性的观念告诉我们,任何建筑物的建设或者拆除,都必须经过规划。而规划本身既是一种科学的决断,也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城市规划的科学制订以及相对稳定,对于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对于城市规划的制订提出了“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的法定要求。
但法律的规定毕竟还是要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遵从法律与否,与法定义务人特别是决策者的法治观念直接相关。规划的制订或修改,不应取决于决策者的好恶,而是一个科学论证的过程,是反映民意的过程。将城市规划视作“面团”而随意揉捏、朝令夕改,只能导致对行政行为严肃性与合法性的破坏。
可以想见,像本文所涉的曾经被作为当地标志性的建筑物,或许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当时决策建楼者的“政绩”,并且可能由此而带来当地GDP数值的可观显现。而一旦新的“为政”者也需要显现其“政绩”时,就可能通过拆旧建新的“拍脑袋”思维加以实现。果真如此,则这种置科学与法治于不顾的将规划视为“面团”的“揉面”做法,所损害的只能是权力的合法运作和为政形象。
城市规划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应当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科学的论证结论与相对稳定的规划方案,是体现规划权威的基础。不因领导人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大楼的寿命,应该成为城市规划的基本准则,并进而延伸至全部的行政行为。百姓所期盼的是真正造福于民的决策者,而不是拍着脑袋去“指点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