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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上被告席”的情感性误导

(2009-12-16 19:23:5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方式以谋求争议解决已成为实现维权意图的重要途径。然而,我们通过媒体看到或听到的此类报导却经常将提起诉讼的一方的起诉行为称之为“将某某推上被告席”或“使某某坐上了被告席”。从文字表述本身来看,这种表述似乎并无错误,但此种表述却蕴含了一种情感上倾向,即“被推上被告席”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相关的报导中实际已被放置于无理的和不利的地位,被告已经成了被审判的对象。正是这样的情感倾向的存在,就使新闻报导的客观公正性产生了偏颇。

只要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完全是平等的。原告并不会因为由其提起诉讼就成为诉讼中的有利方,被告也不会因为“被推上被告席”而必然地处于劣势或面临败局。原告的起诉仅仅是将争议交予法院审理的手段,也仅仅是其行使诉权的的表现,这一手段和表现与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平时我们经常讲到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是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在地位平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权利和义务作出决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事案件中或者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坐上被告席”又有何妨?

如果要作一点追根寻源的话,“推上被告席”的情感倾向恐怕是源出于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认识,传统的思维模式是将刑事被告人当作应当受惩罚的犯罪人,因而一旦“被推上被告席”就是罪责难逃、必惩无疑。但是,随着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和刑诉法的修订,已使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的依法判决时不得确定其有罪成为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样,也就使刑事被告人不会必然地成为罪犯。刑事被告人尚且应当享有此等公正对待,作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又何惧坐在被告席上呢?被推上被告席本身又怎么能够被认为是理亏或是丢脸呢?

希望通过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以及被告一方坐在被告席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时代进步和法治进步的好事,如果对本来平等主体的一方作出带有贬义的描述,倒是会把公正原则置于不恰当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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