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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仅有爱心是不够的

(2011-04-19 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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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狗事件

动物保护

                           动物保护,仅有爱心是不够的

                            ——关于“救狗事件”的法律思考

从一定意义上说,日前发生在京哈高速的动物保护志愿者“救狗事件”,表达的是人们对动物和生命的尊重、善意和爱心。

然而,理性的看,520只狗之所以能成功解救,在于社会道义、社会舆论、社会爱心的支持,而非法律的支撑。假若从“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看,“拦车救狗”的动物保护志愿者恐怕是于法无据的。换言之,动物保护志愿者的此次“爱心大行动”,只占情理,而不占法理。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言:擅自拦截运狗车辆“是典型的将个别人的道德价值观凌驾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是法治社会所不能接受的道德意识霸权行为。而动物保护者们将爱心倾注于狗儿们的同时,也无视了社会公共秩序”。再进一步说,假如不是一家网站和一个基金会以1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整车狗,“救狗事件”的结果可能是另一种样子。

当然,在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不甚健全的情况下,爱心行动也会赢得社会道义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不过,爱心归爱心,法律归法律,保护动物也好,拯救动物也罢,仅凭爱心是远远不够的,惟有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爱心大行动”,才会于法有据,也才会行之有效。

那么,怎样才能使诸如“拦车救狗”此类的“爱心大行动”于法有据呢?我以为,应尽快制定“动物福利法”。

说到“动物福利法”,不能不提及“动物福利”一词。动物福利一般指动物(尤其是受人类控制的)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使是供人用作食物、工作工具、友伴或研究需要。动物福利概念由5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尤其强调了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其福利都不容忽视。

从世界的角度来看,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德国把动物权利写进了宪法。又如,瑞典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舍要有稻草以便猪只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密集养殖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再如,欧盟在《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而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普遍采用了欧美的做法。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从我国的情况来说,虽然我国在《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稀有动物的保护作了法律规定之外,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区”。正因如此,不少地方的动物福利状况堪忧:许多养殖场的禽畜挤在密不透风的狭小空间里;屠宰场的屠宰过程相当残忍,动物能听到同伴的惨叫,看到同伴的鲜血;个别地区的“活吃猴脑”场面,极其恐怖、极其残忍,让人毛骨悚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虽说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不容乐观,但总体而言,我国公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在中国、韩国和越南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至少90%的中国人认为“我们对尽可能减少动物的苦难付有道德的责任”,希望立法来保护动物:77%的中国人认为“法律应该规定,动物遭受的苦难应该尽可能减少”。这说明,在我国为动物福利立法的民意和时机已经成熟。

《完美的和谐》一书的作者罗杰·卡莱斯曾说:“我们欠缺的不是科技,也不是空间,我们真正欠缺的,是对动物的关心和怜悯”。从此次“救狗事件”中不难发现,在我国“对动物的关心和怜悯”的人不在少数,为动物福利立法已刻不容缓。就像一位动物保护学者所说的那样:“动物保护法律将促进社会的道德觉醒,改变忽视动物基本利益的状态,同时也会促进社会文明,创造稳定协调的和谐社会。”

我们期待一个既考虑动物福利,同时也考虑社会合理要求的理性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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