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破产重整、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文摘)
(2014-03-26 18: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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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核心内容:当事人无论是申请破产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都必须首先具备破产原因,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所具备的条件是统一的,法院经过审查确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当将该案作为破产案件受理,开始启动破产程序。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法院审查,如无正当理由,法院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法院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法院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法院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法院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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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问题
核心内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一些问题流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衡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面,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衡平,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但是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会很多,因此必须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参照《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由拥有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这样才可以体现债权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效率。同时,提议破产重整的债权人会议必须提供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必须要求三分之二债权数额表决权通过。在现实成功案例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申请破产重整的很多。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出发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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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制度
核心内容:破产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产重组的方式、会计处理等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的含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破产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三、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1、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使用公允价值来分别确认资产处理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5、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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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产重组
核心内容: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什么是资产重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资产重组具体工作有: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重组;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
破产清算的程序
核心内容: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财产的处理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三)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破产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虽为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破产财产。
(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破产财产不适于拍卖方式转让的,可以在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后将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五)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