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中纺的基本面分析--转载--原创 20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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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600610
目前未股改原因在法院,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32.74%,其最终的控股股东是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他和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7200.00万股,占 20.16%)股份,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纠纷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最新进展:
1
最高院判决待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纺机10355.6546
万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到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而且是终审判决
2 唯特投资公司与案外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
二(商)终字第150 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待中国证
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纺机10355.6546 万股
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到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6920 元,
财产保全费34743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710 元,均由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0 年12 月本公司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了对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南大投资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7200
万股的查封。上述解除查封系南京唯特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唯特投资公司")与南大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06 年10 月13 日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241 号民事判决书:南大投资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唯特投资公司借款2925 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南大
投资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南大投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7200
万股。现因唯特投资公司与案外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
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上述解除查
封。
因为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2.74%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当前大股东已经有32%,把江苏南大高科技公司的20.16%收购完成后,就会有52.86%的股份,正常情况下需要发向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当然也可以例外,就是向证监会申请收购要约豁免,
重要问题:
目前不知道中纺是不是已经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从申请到获得证监会批准的时间一般是20个工作日,但是股吧说610还不想申请,需要核实;根据一季度季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启动了受
让有关股权工作,公司方面予以积极配合,目前有关股权转让尚需完成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程序,完成时间和结果尚不确定
有股吧消息说行政批复期限是180天,从2010年12月"2010 年12
月本公司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了对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南大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7200
万股的查封"开始计算,估计快半年了,所以说这个时间真是高度不准确.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