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近60岁的吴某到花都区某景区,爬到杨梅树上采摘时,由于树枝断裂,吴某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亲属以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最终花都法院判定该村村委会赔偿4.5万元。(2018-05-30 广州日报)
《老人景区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由于媒体的标题太过奇葩,于是乎,该新闻一出便吸足了眼球。真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索赔理由有些2啊”、“你咋不上天呢?把树弄断得赔”。更有网友直指“错在法院”、“干景区屁事啊”,并认为“在法官的支持下,死哪讹哪,不去讹诈是不是蠢人呢?
这样的判决会不会促使人们加快速度讹诈呢,不然以后就没有机会了。”那么,老人爬树摘梅坠亡,景区该不该背锅呢?
首先,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对于被告某景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产生。笔者认为,这一条应该不存在异议。
其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及被告某山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对村民黄某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法院的判决看似有理有据,但在最后两条里却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吴某在本案的身份——即吴某是游客还是村民。如果吴某是游客,他买了景区的门票,就和景区构成了契约关系,景区就有义务为他提供优质的服务,有责任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大多数景区都为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假如他出现意外,景区就应该进行赔偿。但据报道,吴某就住在隔壁村,应该不是游客而是村民。如是,景区的过失就会大大降低,毕竟景区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针对游客而非村民。
至于景区的警示问题,这就有点“鸡蛋里挑骨头”了,谁不知道爬树有危险?正如网友所质疑的那样,“你的菜刀上刻警示了吗?
比如:禁止砍手,砍头,砍腿?”
爬树偷摘杨梅已是不对,摔下来还让人赔,未免太过勉强。因此,笔者认为,于情于理,法院的判决都欠妥,应在确定吴某的身份后,重新依法判决。
其实,谁背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没了。人命关天,从老虎伤人到偷梅坠亡,我们是应该好好反思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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