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运站运游激励机制补充规定
(2018-04-13 08:52:49)
随着我公司站运游业务的快速发展,我们在取得良好业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尽快解决问题,最大限度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加速发展站运游业务,特制定新运站运游激励机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所有旅游业务,原则上均由新运旅行社统一操作。有资质、能力的分支机构可自行规范操作本单位的旅游业务,但必须向新运旅行社报备。
二、新运旅行社有义务帮助所属旅游单位(自行操作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除外)洽谈业务,且负责该旅游业务“吃住行游购娱”的统筹安排和相关问题的处理解决,并通过利润提成获取一定的操作费用。
三、所属单位(自行操作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除外)旅游团队、散客的报价,不能低于新运旅行社的指导价(原则上一日游每人的利润不低于10-15元,二三日游不低于20-30元,长线游不低于60-80元)。具体提成办法,以该笔业务的纯利润(该笔业务收入减去所有直接成本)为准,按组团人、所在单位、新运旅行社4:3:3的比例分配收益。
四、当公司组织大型活动时,公司只对所有旅游单位提供同业价和市场价两种报价。所有旅游单位只需按人数*同业价向新运旅行社上交旅游团费即可,公司不再干预旅游单位内部的二次利益分配。
五、新运旅行社开通的定线旅游班车,按公司组织大型活动的相关政策执行。为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所属旅游单位一次性为定线旅游班车送5人以上的,给予2元/人的额外奖励,一次性送10人以上的,给予5元/人的额外奖励。
六、严令禁止私自向社会旅行社卖团、卖人,禁止私自与社会旅行社拼团,禁止私自使用社会旅行社的现票、票据单。上述现象一经查证落实,无论单位个人,公司都将一追到底,严惩不贷。
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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