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对此,云南高院表示,终审改判主要是基于法界提倡的“少杀”、“慎杀”理念,并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目前,该案已展开重审工作。(2011-07-06
法制网)
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只判死缓,云南高院的解释果然是高!实在是高!那么,云南高院的判决究竟是慎杀还是枉法?
如果奸杀少女摔死男童还要慎杀,那么我们的法律还能杀谁?难道非要奸杀少女2名以上、摔死男童3岁以下才能开杀戒吗?
如果奸杀少女摔死男童还要慎杀,那么我们的法律岂不成了法官大人儿戏生命的玩具?要你死,就来上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要你活,就扛起“少杀”、“慎杀”的大旗。
有人说“少杀”、“慎杀”是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那么,当我们充分尊重凶残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时,谁又来告慰受害者的亡灵?
假如我们只是纠结于对“少杀”、“慎杀”理念的争论,就恰恰中了某些别有用心者“转移视线”的下怀。草菅人命是枉法,该杀不杀也是枉法。枉法即便是穿上“慎杀”的“马甲”,仍然是不折不扣的枉法。
谁儿戏法律,谁就要付出代价。我们期待的不仅是案件的重审,更需要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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