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3-10-08 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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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宴斌新浪博客文化杂谈 |
分类: 历史鲜为人知的故事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或实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质量、篇幅和授权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一)原创作品:5%-15%
(二)演绎作品:3%-10%
参照该标准执行。
1.改编:每千字30-150元
2.汇编:每千字10-30元
3.翻译:每千字80-3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