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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司法证据的“质量管理机制”

(2010-07-19 15:53:10)
标签:

刑事案件

最高法

非法证据排除

质量管理

杂谈

分类: 公共事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的报道,530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发布。两个规定的原文仍无法看到,但从已有的报道中,可以了解到第一个“死刑案件证据”的文件是关于各类证据予以采信或排除的认定标准。而第二个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文件则不仅包含了证据的认定标准,更重要的是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公诉人有责任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

司法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是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揭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重要影响,而真实性又以合法性(特别强调程序的合法性)为基础。因此,司法公正、社会正义能否实现,关键就在于“刑事司法证据”的质量(合法性)能否管理好。经济生产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我想这种质量管理的理念或许会对刑事司法证据质量问题有所启发:产品质量管理是追求零缺陷的,如果能在刑事司法领域也建立起“证据的质量管理机制”,证据的质量想必将稳步提高,假以时日,零缺陷也或可期待。

产品的质量管理中有几个重要的概念:质量检验、质量责任追究、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其中质检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质量责任追究是为了改进,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是看待质量问题的科学理念。如果把刑事司法证据看做“产品“,那么质检就是通过有效的程序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质量责任追究就是对非法证据的产生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究;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理念意味着刑事司法证据应当确保全生命周期的合法性,即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合法性要做到合法合规,即遵守全部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等等,并不是说只有“非法”到违反法律的程度才算非法。

这次公布的第二个文件里首次提供了一个可以对刑事司法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的程序,一旦这个程序真正在庭审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刑事司法证据就相当于引入了质检机制。尽管文件中并没有涉及本应当在质检步骤之后自然出现的责任追究机制,但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个独立出现的质检机制本身也能起到巨大的作用,至少包含下面两个方面:

首先,非法证据的产生往往意味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实施了违法违规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证人及其它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当这种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最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一定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有别于产品质量缺陷的产生)。因此,若违法违规的证据能被有效的排除,那么相关人员产生这种非法证据的故意必将大大降低。

其次,一个非法证据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这将实质上自动形成一个证明该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它可以成为对涉嫌违法的办案人员进行指控的证据(如果办案人员涉嫌违法,如刑讯逼供),也可以成为有关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内部处理的依据。可见,这个程序将自然的导致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这个可能性将进一步遏制非法证据产生的动机。

可见,尽管我们的制度进步还只走到了引入质检这一关,但是如果能让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良好运转,将能实现刑事证据质量提高、非法证据数量减少的目标。进一步的责任追究机制与程序证据全过程合法性管理的理念,也将在证据排除的实践中逐渐深入人心。

但之前所说的一切仍还是纸上谈兵,这个司法进步是否能落到实处,进而引发后续的一系列改进,都有赖于现在这一步是否能真正迈出,落到实处。司法实践的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在这两个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坚定推动这个程序的有效执行。我们面前的这一小步迈出去了,就是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一大步,这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一步。

(草稿写于67日,于621日修改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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