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继续征集金谷源(000408)投资者发起集体索赔 (许峰律师团队)
(2015-11-22 2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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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继续征集金谷源(000408)投资者发起集体索赔
(许峰律师团队)
投资者索赔依据
2014年10月14日,金谷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而被河北监管局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依据河北证监局对金谷源做出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1月13日到2013年12月7日之间买入金谷源(000408),并且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事实:
(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临时公告,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昆山宏图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被最高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金谷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78.92%,构成虚假陈述。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许 峰 律 师 团 队
电话(可加微信):18817202286
qq(可加微信):9767198
电子邮箱:97671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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