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正式开庭 &n
(2015-11-17 12: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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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600193大智慧股民索赔新中基 |
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正式开庭
2015年11月17日,由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在上海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投资者代理律师不同意进行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创兴资源赔偿投资者损失,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5年8月17日晚,创兴资源(600193)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此后引发若干投资者提起的民事索赔,目前相关投资者索赔征集还在继续进行中。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经查,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公告》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评估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一、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 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二、对本次交易而言,在稀土价格较天健兴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下跌幅度达到40%左右的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许 峰 律 师 团 队
电话(可加微信):1881720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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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97671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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