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股民诉康达新材(002669)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
(2015-10-29 11:27:55)11月24日股民诉康达新材(002669)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
首批投资者已获胜诉判决(许峰律师团队)
2015年11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康达新材(002669)虚假陈述案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批投资者诉康达新材虚假陈述案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上海一中院判决康达新材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该案目前仍在征集当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2014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因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提起索赔
1、在2013年1月24日之前买入康达新材(002669),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2、在2013年7月5日之前买入康达新材(002669),并且在2013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一)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即过会)。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二)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
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98.08元,调增比例为83.37%。具体调整项目如下:营业成本调减1,800,000元,日常费用推迟确1,136,462.20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018.53元。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许 峰 律 师 团 队
电话(可加微信):18817202286
qq(可加微信):9767198
电子邮箱:97671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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