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开征集金谷源(000408)股民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维权 (许峰律师团队)
(2015-01-17 13: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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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000408许峰律师证监会处罚股民索赔 |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金谷源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1月13日到2013年12月7日之间买入金谷源(000408),并且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临时公告,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昆山宏图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被最高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金谷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构成虚假陈述。
团队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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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许峰律师团队成功案例一览:
1、2014年,代理28位投资者起诉五粮液(000858)虚假陈述案成功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