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团队公开征集宝安地产(000040)股民维权
(2014-05-25 2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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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团队公开征集宝安地产(000040)股民维权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鸿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宝安地产(000040,曾用股票简称“深鸿基”),并且在2010年11月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律师费用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投资者获赔后根据获赔数额收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如不获赔,分文不取。
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3701612286,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附件
宝安地产案件索赔事件起因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曾用证券简称“深鸿基”,股票代码000040。2010年11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历时两年调查,2012年12月31号,宝安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 号)。
证监会表示经查明,鸿基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994 年 9 月,鸿基公司与新鸿进、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宝安地产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 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宝安地产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宝安地产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宝安地产,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综上,鸿基公司转让给新鸿进、业丰工贸的“皖能电力”、“鄂武商 A”、“昆百大 A”等股票,新鸿进、业丰工贸未向鸿基公司实际支付购股款。鸿基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上述涉案股票,经历年分红送股及支付股改对价,至上市流通前,新鸿进、业丰工贸名下的“皖能电力”股票数量分别为 60 万股、440 万股,新鸿进名下的“鄂武商 A”和“昆百大 A”股票数量分别为 1,963,184 股、111 万股。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鸿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全部卖出,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万元。之后又将其中的大多数资金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2010年12月期间,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万元被陆续转回鸿基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鸿基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但在鸿基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以及2006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直到2011年3月19日,鸿基公司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才披露了对“代持股”的清查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鸿基公司的澄清公告及历年年报均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14名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也分别处以3—30万元不等的罚款。
附件二:
关于许峰律师团队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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