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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测试:公司设立合法性存疑

(2012-04-30 21:03:07)
标签:

财经

41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华测试)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下称招股书),同时披露了《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下称股本演变情况说明),阅读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发现,东华测试在设立合法性上存有疑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而东华测试预披露信息却显示出种种疑问。

疑问一

股本演变情况说明提及“19933月,自然人刘士钢组建靖江东华测试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1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国家体改委于1992515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五十。

当时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货币出资最低限额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而靖江东华当时仅有实务资产出资,明显违法。不知靖江市工商局出具“自1993年以来,东华有限注册资本足额缴纳,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论依据何在?

疑问二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九条: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三十个以下的股东方可设立。东华测试在股本演变情况说明中也承认规避了这一规定,当时只有刘士钢出资,另一股东季军未出资,季军也出具了证明。公司称“不存在委托持股等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不存在虚假出资,同样需要问靖江工商局,在刘士钢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当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为何还要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仅仅足额缴纳就没有违反规定了?

疑问三

房屋作价四万元依据何在?家庭房屋个人拿去出资是否合法?假使电脑等实物是有发票的,房屋未经评估如何作价?四万元的房屋属于家庭房屋,也属于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产权清晰吗?房屋既然已经出资,就应该过户到公司名下,何以到了9410月增资时候又上演置换一说?当时是否过户了?如果93年成立时房屋已出资,为何房子说退又回去了呢?当时的农村住宅是如何用于出资的呢?

该房屋本质上应该是东华测试卖给刘士钢或其家庭,不是简单置换一下,那是否依法纳税了?房屋如果可以出资,那出资之后就是公司财产,不是想换就能换回来的。

并且,该用于出资的四万元房屋产权属于刘士钢家庭,出资未评估未过户,均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房屋属于当时公司最大价值的资产,不经评估,何来出资到位不到位之说?未经评估,如何得出不存在出资不实的结论?

疑问四:增资款与借款

招股书显示,2006112120061123刘士钢共向公司借款76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对外借款。其中,20061121借款494万元,1122借款63.5万元,1123借款204万元。

而股本演变情况说明显示,0611月公司增资1000万,刘士钢增资900万,罗沔增资100万。

这里怎么个情况?是刘士钢先借钱增资900万,然后又从公司借款761.5万去还借款?我的疑问是,这里借了谁的钱?是否存在一个垫资方?披露资料显示的是股东转让个人房产及向家人、朋友借款。在如上情况下,东华测试仍称增资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发行人的情形,真是大言不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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