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高科案假陈述索赔案
(2011-03-10 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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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相关问题 |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名广东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体改委和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1993]38 号文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1996 年6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81 号文批准发行21,0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 年8 月28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名称变核字[ 1998]年124 号《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核准名称变更为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9 月11 日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核变通内字[2006]年第0600082936 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名称变更为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9日,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告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6年3月18日,公司公告证监会下达证监罚字(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公司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决定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2007年6月28日,曾在2001年购买四通高科股票,并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海、台山两名投资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2007年7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2、203号立案通知书,正式予以立案。后又有两批投资者,共计10多人委托笔者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上百万元。
在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中,是否扣除系统性风险?以及怎样扣除系统性风险?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原被告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后,深圳市中级法院以购买时深证指数扣去虚假陈述基准日深证指数作为本案的系统风险,即投资者的损失需扣去大盘下跌部分,才能得到赔偿。但这种计算方式,是在大盘下跌时把大盘下跌部分扣除;而在大盘上涨时,却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弥补,显然对投资者不是很公平。
2009年初,原告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到期未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至此,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添新的胜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