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民起诉东盛科技索赔48万元
(2010-11-07 13: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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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中3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投资者与东盛科技方面对第一个阶段的虚假陈述争议并不大,而对于第二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双方则存在较大的争议。许峰认为第二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推定为2006年10月1日,东盛科技方面则认为是2006年12月18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方面,许峰认为应为2008年5月9日,该日相关报纸发表《夏草质疑公告,东盛科技财务论战再升级》等文章,首次正式揭露东盛科技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而东盛科技代理律师则认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5月1日,该日夏草在某网络论坛发表《东盛科技造假几时休》,首先在全国性媒体上揭露了东盛科技仍存在未披露占资的情况。
据了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该案将在11月10日继续开庭,许峰提醒投资者,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东盛科技股票且在2006年10月31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或者在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5月9日之间买入东盛科技股票且在2008年5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目前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诉讼时效到2012年5月8日届满,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将失去索赔机会。(扬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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