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近日,小股东起诉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两位来自长春的小股东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材料,据该案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法院收到材料后将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如无意外,本案很快就将得到受理,中弘地产小股东的维权进度又进了一大步。
中弘地产,股票代码000979,曾用名科苑集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7]50号批准证书批准,于1997年8月18日由安徽宿州科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3月30日,公司名称刚刚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中弘地产”。
2010年4月30日,中弘地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科苑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等证券违法行为,故对公司及有责高管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对中弘地产做出行政处罚后,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小股东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因证监会已经认定科苑集团从上市起就存在虚假陈述,故该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0年6月16日,即科苑集团上市首日;2005年4月29日,科苑集团公布《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其相关年度的重大财务会计差错做出更正,故2005年4月29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据此确定的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案基准日为2005年8月16日,“在2000年6月16日之后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股票,在2005年4月29日后2005年8月16日前卖出科苑集团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以及在2005年8月16日之后继续持有过科苑集团股票的投资者,不管目前是已经卖出还是继续持有,均可以提起索赔,”许峰认为。
另据许峰介绍,首批向中弘地产提起诉讼的两位投资者,均在2000年年底2001年年初科苑集团上市初期以30元左右高价买入,后除少量股票仍持有外,由于科苑集团股价长期不景气,投资者已不得不割肉卖掉,损失惨重,此次两位投资者提起诉讼标的就达56万余元,而与此情况相类似与律师联系的投资者仍有很多,目前正在律师协助下进行材料准备工作,代理律师将在适当的时候再次向法院立案。
关于中弘地产小股东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时间,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按照法律规定及该类案件的惯例,应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日起算,故该案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30日届满,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受损投资者应合理把握提起诉讼的时间,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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