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德棉股份00207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10-08-08 20:55:53)
标签:

德棉股份

002072

600381

st贤成

东盛科技

两面针

数源科技

虚假陈述

许峰

德棉股份00207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目前许峰律师正在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该案,需要联系的投资者,可以打电话:13701612286,办公室为021-56663737转875,经常上网的投资者也可以加QQ和MSN进行交流,QQ:408558028,MSN:hdzfxufeng@hotmail.com,有任何不明白,本律师都将给予耐心解答。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棉股份、李会江等14名责任人员)

200918

 

当事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股份,股票代码002072),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尉华。

李会江,男,19621010日出生,20017月至20086月我会调查结束时担任德棉股份董事、总经理,20077月至20086月兼任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国棉宿舍七区5858号。

周庆春,男,1948220日出生,2003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路19411203号。

王加毅,男,1963410日出生,2000年至200710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410月至20077月兼任德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16号楼1单元302号。

姚兴友,男,1963924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11日至20071119日期间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918号。

徐刚,男,195855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1月至2007410日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28号楼3单元202号。

孙德荣,男,195398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1月至20086月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铁西南路1101号楼102号。

张启民,男,195514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1月至20086月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24号楼2单元401室。

赵全胜,男,195625日出生,20077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集团党委书记,200710月至20086月兼任德棉股份董事,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33号楼2单元402室。

邓辉,男,19431024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31号楼2单元201室。

林洪志,男,1940223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181号楼1单元402室。

于涛,男,19561026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91号楼1单元1704室。

石万林,男,1950123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41号楼1单元401室。

袁绍恕,男,1955112日出生,20065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监事,200711月至20086月兼任德棉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16号楼2单元401室。

段守江,男,1966814日出生,199811月至20086月担任德棉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国棉宿舍1319号。

依据2006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德棉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德棉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073162008513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434,615,900元。

德棉股份在上述行为发生后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00865,德棉股份发布《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情况。

截至2008528日,德棉集团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全部归还。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德棉股份时任董事长周庆春,时任总经理李会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王加毅、姚兴友。

二、200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一)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陈述。

20073162007630日,德棉股份向德棉集团提供资金54,200,000元,截至2007630日未收回资金余额54,200,000元。为避免信息披露,德棉股份采取不将上述提供资金的情况记入会计记录的行为,造成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陈述,德棉股份也没有在2007年中期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对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周庆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李会江、姚兴友、孙德荣、张启民、徐刚,时任独立董事邓辉、林洪志、石万林。

(二)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200731620071231日,德棉股份向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316,700,000元,累计收回资金281,770,000元,截至20071231日未收回资金余额34,930,000元。为避免信息披露,德棉股份采取不将上述提供资金的情况记入会计记录,以及假借与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的行为,造成德棉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陈述,德棉股份也没有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对德棉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周庆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李会江、姚兴友、孙德荣、张启民、徐刚、赵全胜,时任独立董事邓辉、林洪志、于涛、石万林,时任监事袁绍恕,时任副总经理段守江。

以上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2007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会计记录、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德棉股份临时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并考虑德棉股份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

一、给予德棉股份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分别给予李会江周庆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分别给予王加毅、姚兴友、徐刚、孙德荣、张启民、赵全胜、邓辉、林洪志、于涛、石万林、袁绍恕、段守江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