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发投资者能否获赔悬念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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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相关问题 |
2010年6月13日,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于*ST九发的投资者来说,这一天的到来,意味着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将“被迫”画上一个并不完美的句点。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自2008年9月,朱锦川等33名中小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立案以来,已近两年时间。在此期间,经历了公司流通股股东股权让渡、定向增发计划、资产置换等诸多变数,相关权益受损股东陷入无尽的等待和煎熬中。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已经立案的投资者外,对于其他尚未立案的37名投资者而言,这近600个日日夜夜更加难熬。截至6月13日,*ST九发案件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如果在此之前仍然不能立案,则这些投资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针对投资者的质疑和困惑,证券时报记者专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
诉讼大限将至投资者情绪激动
证券时报记者:据了解,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进入倒计时,不过,另有37名投资者尚未立案,不少投资者情绪激动。对此,您们采取了哪些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这种尴尬的局面?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今年2月底,由于青岛中院、烟台中院互相推诿、拒绝受理该案件,我们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书面反映了*ST九发案的立案情况,请求山东高院予以督促解决,并通过电话联系询问消息。不过,时至今日,山东高院没有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答复。
证券时报记者:立案两年来,*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案件进展比较缓慢,而且一波三折。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能否简单介绍下情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2008年,我们所接受朱锦川等70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积极上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然而,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维权工作一波三折。2008年9月1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针对因*ST九发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我们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青岛中院于同日予以受理。
其后,因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裁定*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青岛中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已经受理的33起案件暂停审理,尚未受理的37起案件暂停受理。随后,青岛中院将已经受理的33起案件移送至烟台中院。不过,我们到烟台中院,对其余尚未立案的37名投资者进行立案时,烟台中院的答复是,尚需研究,暂不受理。
以后的事件进展更颇具戏剧性。2008年12月9日,烟台中院发布公告,*ST九发重整计划方案获得批准。烟台中院告知,因本案重整程序已经结束,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本案已不应由烟台中院立案,尚未立案的37起案件应当由青岛中院受理。不过,当我们找到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的答复却让人大跌眼镜。他们认为,本案已经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烟台中院立案受理、审理,而不应由青岛中院立案。
证券民事赔偿遭遇破产重整的尴尬
证券时报记者:应该说,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性意义。首先,这是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其次,这是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那么,能否简要概括下该案的特点?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从案情看,*ST九发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以后,股票价格急剧下跌,反应了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以后典型的市场走势。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不过,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作为特殊侵权类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与破产重整程序交织在一起的时候,给这个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新课题。
证券时报记者: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如果案件既涉及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破产,又涉及到虚假陈述,就会引发管辖权的争论。对此,您们如何看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对于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这个案子中,烟台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应该到烟台法院去。但是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的管辖又在计划单列市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在青岛中院或济南中院受理这个案子。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冲突。而且,如今重整程序已经结束了。理论上讲,青岛中院也可以受理这个案件。但到目前为止,是烟台中院继续受理,还是由青岛中院受理,现在在互相踢皮球。
冀望法院寻找积极的解决途径
证券时报记者:从投资者反馈的信息看,尚未获得立案的37名投资者,完全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但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青岛中院、烟台中院均相互推诿,山东高院也不予答复。这些投资者多次向上述法院打电话交涉,均无果。目前,离诉讼截至日只有短短1个月时间,您们怎么看待上述的结果?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由于本案诉讼时效在2010年6月13日即告届满,如这些投资者无法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立案,将丧失胜诉权。对于此类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积极寻找解决途径,而不是回避、拖延。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以2009年结案的杭萧钢构、ST科龙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为例,均在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这不仅恰当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促进了社会和谐。无论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还是被告上市公司,最终都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
在最后的一月内,如果*ST九发案的案情再没有进展,给证券市场留下的,恐怕只能是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维权状况的无限感慨。未立案的投资者久久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法》立法宗旨近乎沦为空谈。诉讼时效大限将至,投资者却维权无门。未经立案的投资者最终能否立案?我们拭目以待。
·资料链接·
2008年8月5日,*ST九发公告,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这两种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关于“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中,*ST九发给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的总额高达8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记账,票据到期付款时也未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它科目,直接导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虚假记载;另外,在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的“重大遗漏”违法行为中,*ST九发为其它公司提供数额高达2.9亿元的重大担保,既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与关联公司高达8.3亿元的关联资金往来,既未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公众对如此重大本应公开的信息无法获悉。
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ST九发的股票价格出现了大幅下挫。在2008年6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同时,相关媒体在同日公开报道关于*ST九发因“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信息披露违法”已接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消息,其对*ST九发的股票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从2008年6月27日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连续6个跌停板,投资者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