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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终身负责”可不是随便说说

(2015-01-05 1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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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太原“12·13”讨薪民工非正常死亡案,已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话,惊动了舆论场——“作为检察长,我将以对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在此,我向大家郑重承诺:对于我所经办的案件,我将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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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


“终身负责”——公众为这句承诺点赞,有媒体开始追踪研究周茂玉个人。而在司法业内者看来,这一承诺,并不是周茂玉的个人即兴发挥。“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明白白地写在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


换句话说,周茂玉此诺,是在落实四中全会的一项具体要求。全会闭幕已两个多月,各界都在研读学习。从传播效果看,把文件里的这句话念上一百遍,不如周茂玉在公共舆论场上郑重说一遍。今后,要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的,是全国所有的司法人员。


“终身负责”四个字的本质含义,是要建立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办案责任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具体须做到三条:


首先,明确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


要做到“负责”,就得先明确这个“责”是什么。中国司法界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正在做的动作,就是明确法官、检察官、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司法工作职责,对每一类司法人员行使的司法权力和承担的司法职责,作出科学、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让违法办案无处藏身。


元旦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取消对全国各级法院的考核排名。此消息震动了全国司法界。形象地说,这是司法界“不唯GDP论英雄”的一种新做法,也是对司法工作规律的尊重。其目的,就是要摒弃某些扭曲的考核排名,科学设立办案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


其次,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谁审理,谁就来裁判;谁做了裁判,谁就负责到底。“办案质量”都包括什么呢?一是事实真相是否查明,二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是当事人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护或非法侵害,等等。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


“终身负责”正渐成常态。同样在元旦前,北京市成立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此举是司法改革的标志性动作。北京四中院和四分检的主要职责,是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两院成立之际,有关方面明确强调,要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四中院的庭长、副庭长都将以主审法官身份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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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要承诺“终身负责”,还得有逢错必究的制度。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限,要做到万无一失、绝无错案,很难。关键是要敢于面对错案,及时查清原因,从错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用严格制度防范错案。这个制度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倒查,二是问责。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还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前不久内蒙古处理呼格吉勒图案,也是对这一倒查问责制的实践。


法贵必行。“终身负责”,这四个字比专业严谨的“法言法语”,更易被广大老百姓听到、记住、审视和评说。这也是为什么太原市检察长周茂玉的这句话,如此被舆论关注的原因。“12·13”案既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不妨拭目以待,看看太原的司法机关能否完成一个“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司法过程。


而“终身负责”这四个字,既是司法改革对所有司法人员的长期制度要求,也是他们每一个人都要对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希望他们有诺必践。



文 | 央视特约评论员 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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