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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架违法,切莫动手

(2012-07-21 07:00:10)
标签:

约架

武力

暴力

公知

母知

违法

黑市拳击

正义

公权力

免责

无效

杂谈

◇◇新语丝

约架违法,切莫动手

作者:王德怡

 约架,可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以武力或暴力的方式以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约架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约架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首先,法律不认可当事人之间以伤害对方身体为内容的合意。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也就是说,约架的当事人达成的关于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第二,若约架被实施,参与打架的当事人应当对所造成的对方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款并未设定例外情况,没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的但书,也没有“若打人者是公知或母知就免责”的表述。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有权对事先关于打架的约定反悔;参与打架的当事人除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上述规定是合理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民事权益之首,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文明社会不允许私人之间的武力争斗。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对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具体情形有:(一)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因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对加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二)军人和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在其职务和职权范围内对相对人施加暴力而造成的伤害。(三)在正规的博击类运动中,参与格斗的运动员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对对手所造成的伤害。

法律所允许的合法伤害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军人和警察受过专业训练,他们拥有超出普通民众的攻击能力,故这种国家暴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轻易为之。黑市拳击没有规则,那是把人当成野兽而进行的斗争,这种比赛是极不人道的非法行为,只能在地下进行。在正规的博击比赛中,除了有专业裁判外,还会限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会设定级别,会规定禁忌部位,会规定场地大小、时间长短,会有现场的医护人员。这一切都是为了使暴力对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参加职业博击比赛的运动员需要经过长期刻苦的专业训练,才能通过官方组织的身体条件测试,取得比赛的许可或执照。可见,专业“打架”是有门槛的,同样级别、实力大致相当的人才有机会上场公平较量。那些想约架的人,你们够格吗?

一些伪法律专家跳出来称,约架是在法律无法解决纠纷时的无奈选择,这种私力救济符合自然法则,是天法。我最近看《水浒》,武松在血刃潘金莲、斗杀西门庆之前,是先找了人证物证去告官的。县官不敢得罪地方豪强,武松申冤不成方才动用私刑,用自己的武功报了仇。武松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公权力不作为,动用私力救济纯属无奈,这才令武松的行为变得合乎情理。请问,那些主张约架以解决争端的人,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之后,是否认真的查询过法律并发现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缺陷?又是否为维护自身权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作了相应的尝试和努力?如果连最起码的行动都没有,便否定公权力的合理性,借“自然”“正义”之名行伤害之实,道理上能说得过去吗?今天你因为观点不和便主张可以打别人,明天那个与你观点不和的人是不是就有权打你了?别忘了,就算你是泰森、阿里或是陈进生,永远会有比你更会打的人。

又多说一句,王干娘、潘金莲都是女人,这俩一个被痛扁,一个被刀宰;武松并未因打了女人就不再是英雄。何也?女人做了伤天害理的事同样应当受报应和惩罚。若以性别弱势为女子肆意妄为的侵权行径开脱,其实是对女性对的歧视和不尊重。

因违法成本太低、执法成本太高,一些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以至于有公知居然声称“以承担法律责任为代价实现权利主张的表达也是值得的”。这种思想也是极其有害的。人类早已告别无政府主义的时代。故意违法去打架不但侵害对方人身权益,也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在关于人身侵权方面的规定总体上是合情合理的;法律有缺陷、司法有不公不能成为任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理由。在此告诫那些法律认识模糊的人:约架违法,切莫动手!

(XYS20120720)

◇◇《新语丝》2012年7月20日http://xys6.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3/wufatian1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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