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界:非法同居可以不给分手费、以夫妻名义同居六个
(2009-12-03 1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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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界名义夫妻司法解释明文杂谈 |
以上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南方都市娱乐周刊》爆料:“天娱一哥”张杰默认与谢娜分手。笔者看完全文之后不胜感慨:在娱乐界非法同居可以不给分手费、以夫妻名义同居六月以上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悲哀!
分手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一方给另一方分手费的事倒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尽管法无明文规定,但还是有许多法学家提出了不少见解。
我国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六个月以上的司法解释最早见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中,一些婚姻纠纷中也常常有所适用,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此确立了双方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娱乐界绯闻、炒作、传闻以及狗仔队的偷拍等等,披露了不少娱乐界明星拍拖的新闻。这些新闻中的确有不少是以恋爱形式的拍拖和同居,有的甚至长达八、九年,六个月以下的基本上是媒体的炒作,那六个月以上的大多都是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法律界定尽管是非法同居,但法律还是要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因此,不管是分手费,还是其它方式的维权,都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可是在娱乐界似乎可以例外。原因有很多,也许是出于公众人物的考虑,谈分手费自认为低俗,要求他人承担法律责任,也未免有些残忍。但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如此高的境界,于是出现了好多类似的纠纷。
前些天,我又看到了好多以前很红的明星,现在却过得很穷,其中也不乏类似的名人。在此,我希望娱乐界的那些非法同居者要以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规范。甚至还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沉迷名与利,不再生活现实的悲哀之中,大胆走出这一步,不要委屈自己,也不要损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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