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死人逃逸”获“缓刑”社会效果就好了?
(2020-04-15 21:28:56)“酒驾撞死人逃逸”获“缓刑”社会效果就好了?
老夔
一起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中铁公司总部纪检干部余金平酒驾撞死人并且逃逸,案发8小时后投案。检方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给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此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余金平也上诉请求判改适用缓刑。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余金平酒驾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明知撞人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非较轻,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认为余金平酒驾却未据此从重处罚的裁量,最终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4月15日红星新闻)
这样的判决有点超出“惯例”了。按照人们的习惯认为,一个案件被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一旦抗诉,多半都会减刑,甚至会认定无罪的。而至少不会增加判刑。否则,不仅当事人会觉得“冤枉”,做为“一家人”的监察部门也会觉得“没面子”。但是,这一起酒驾交通肇事案件可算是“极为反常”了。检察院没有抗诉之前,判两年。而在检察机关费尽心思抗诉之后,不仅没有减轻罪责,减少刑期,反而由两年增加到三年半。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估计不仅当事人肠子会悔青,监察部门也会感到“灰头灰脸”,这真是“一家人”也不认“一家人”了。
应该说,在我们的社会上,酒驾醉驾现象是民愤极大的。因此,自从我们的法律将酒驾醉驾“入刑”后,几乎得到全社会自下而上的普遍欢迎,更有人觉得对于酒驾醉驾现象怎么严厉都不为过。但是在这里,做为纪检干部身份的余金平本来应该更认真的尊重和支持这一项法律规定。但是在与人饭局之后,喝了四两白酒仍然开车上路了。结果在此后,余金平驾车果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名路人宋某当场撞死。酒驾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承担责任,这样的态度也许有可同情或原谅之处。而余金平接下来的表现就更加让人“不能原谅”了。
事故发生后,余金平不是首先下车救人,更没有马上投案自首,而是赶紧擦干了车上的血迹,开车逃离了现场。而过后就更有“戏剧性了”,遛了一圈后,又把车开到了事故现场附近,看到这里救护车、警察等忙成了一团,这才感到后果严重,赶紧又开车逃到一家足疗店躲起来了。而所谓的“投案自首”,是在8个小时之后,接到老婆电话,警察已经在到处找他,迫于警方的压力,妻子又劝他自首,余金平也感到再跑也跑不掉了,于是前来自首。
从余金平的行动轨迹上来看,他的酒驾行为不仅恶劣,是在是非常恶劣的。而这种性质的犯罪更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处。但当地法院判了他两年徒刑之后,当地监察部门却“抗诉了”,其抗诉的“理由”却让人堕在了云里雾里。检察机关认为其是“初犯”,而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甚至“犯罪情节较轻”,更甚至“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这就让人费解了,对于酒驾醉驾,人人深恶痛绝,只有严惩,才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怎么到这里酒驾撞死人又逃逸,检察部门还希望他一天牢不坐,缓刑几年后就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了”?
检察机关有监督法律执行的职责,更可以依法实行“抗诉”,“抗诉”也是为了法律的更公正。但在这里一个纪检干部不仅酒驾,撞死了人,为了逃避责任更选择了逃逸。甚至在逃逸过程中又返回事故现场“查看情况”。这分明是在挑衅和蔑视法律,还有什么行为能比余金平行为更嚣张、更狂妄、更恶劣的吗?现在改判余金平三年半的徒刑,没有缓刑,不仅是余金平罪有应得,也才能告慰受害人,达到让群众真正满意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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