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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领导”不是“筐”

(2018-12-16 21:18:18)

“不服领导”不是“筐”

景子

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合法开除员工?员工“不服从领导”、上班睡觉、旷工四天,这些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企业开除员工的合法理由?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有不少公司因开除员工被告上法庭。(据12月16日海峡导报)

 

在现在的企业中,几乎每一位被处分甚至被开除的员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样一种问题或影子,“不服领导”。作为员工,当然要服从领导。但这里更有一个前提,对的,合理合法的,要服从,甚至要绝对服从。而明明知道是不对的,没有能力完成的,甚至是违规违法的,却还是强迫员工“服从领导”,这不仅有点强人所难,更有一种威逼和强制的寓意了。而员工如果要捍卫正当权益,或干脆拒绝,就要将员工说成是“不服领导”而予以处分,这就更是一种“欲加之罪”了。

 

就比如这例,2017年4月中旬,一家公司决定增加员工林先生的工作内容,但林先生不同意。于是,这家公司就以林先生“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消极怠工,对本职工作未能尽到应有的工作职责,影响极其恶劣,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林先生发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这里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明显是在粗暴的使用权利。公司有权给员工增加工作内容,但一定要协商解决,公司凭什么给员工增加工作内容?增加工作量有没有增加薪水?员工不同意是这一个工作内容的问题,怎么会又牵连上“消极怠工,未能尽到应有的工作职责,影响极其恶劣,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呢?这也明显是把“不服领导”当成一个“筐”了。不管什么样,员工都必须服从。如果是这样,还谈什么劳动权益?

 

也正因如此,当林先生向劳仲委请求仲裁,仲裁判定,虽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要向林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最后尽管不服,又诉讼法律,法庭还是支持了林先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部门自认为自己是理所当然的“领导一方”,动不动就给一些员工扣上“不服领导”的帽子,并随意处分辞退的例子数不胜数。更有一些林业高管滥施淫威,假公济私,甚至打击报复,把“不服领导”当成了“万金油”。这种行为造成了企业损失,侵害了员工们的合法权益,也让一些员工及中层干部们寒心了。

“服从领导”当成一种制度,当成可以处分人甚至开除员工的一种理由,其本身就是一种荒唐。尤其是企业单位。企业里每一道工种,每一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员工只有按照这些程序和制度投入工作,才能让产品保质保量,也才能做到安全生产。因此,对企业员工来说,首要的不是要“服从领导”,而是要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只有把这些遵守和服从当成前提,才能发展企业,也才能保证和提高经济效益。而把“不服领导”当成一个“筐”,什么罪名都往里装,受害的不仅是员工,更有老板和企业。

 

员工“不服领导”,公司能否开除? - 海峡导报[说法]  http://epaper.taihainet.com/html/20181216/hxdb666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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