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赊帐绝不仅仅是“个人行为”
(2017-08-03 07:13:33)政府官员赊帐绝不仅仅是“个人行为”
老夔
许先生在兴平市阜寨镇政府对面开着一家超市,镇政府党政办一名副主任经常买东西赊账,3个多月时间,对方赊了12万余元物品,现在却失联了。(据8月2日华商报)
当然,如果是政府官员和别人发生了一般性的债务纠纷,是完全可认定为“个人行为”的。但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债务纠纷里丝毫没有官员职务和权利的成分。但是我们看看这里,这位郭某身为镇政府党政办的一位副主任,按照正常的理解,其工作职务本身就有负责政府往来接待的范畴。也就是说,按照郭某的工作和职责,他购买或赊欠这些香烟等物品是合情合理,也是完全应该的。
而且郭某也不是一直赊欠不还,“以前他也赊过账,最晚一个月就能还上”。据悉,从2016年7月5日起至10月13日,几乎每天都有赊账记录,其中,除郭某自己的签名外,还有刘某、李某、吕某的签名,刘某的签名最多。据老板回忆,即使上述三人每次来拿东西,也都说是郭某让取的。而这几位也坦承事先郭某都给超市老板打过电话。这就说明郭某的赊欠并不是他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即使这里面郭某做了手脚,甚至是假公济私,也应该看成是一种“职务犯罪”。而决不能将超市老板当成了“替罪羊”。
如果将郭某的做法认定为“个人行为”的话。这实际上是对政府信誉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因为超市老板之所以允许郭某一而再、再而三的赊欠,认定的不是郭某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自然人,而是身为镇政府的官员,一个专门负责政府接待的公务人员。而且在郭某赊欠这些物品、打欠条的时候,郭某还是在职人员,还是在履行职务。如果说这些赊欠的物品有问题,郭某是在假公济私的话,只能说镇政府失察了,责任是在政府部门。而把这些损失全怪在超市老板身上,不仅有失公允,也是在回避责任,袒护问题。
如果说郭某的行为欺骗了超市老板十二万元的财务的话,那对政府造成了伤害更大的多。因为在赊欠这些物品时,郭某实际上出卖的老百姓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信任,透支的是政府的诚信和威望。赊欠物品时,郭某签下的是自己的名字,而实际上也是把政府的实力和荣誉抵押了。而这些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执政为民,让老百姓心悦诚服的根本,更可以说是无价之宝。连这些东西都丢了,政府将来还靠什么让老百姓信服?群众还怎么相信政府?遗憾的是官员们不仅毫不在乎,还在推诿扯皮,明明是政府失察、用人不当的问题,还在认为是郭某的“个人行为”,这样的“个人行为”郭某能负的了责,又能拿什么负责?
曾经有一位向政府官员讨债的老人说得明白:没有政府做靠山,老百姓认识你是老几?这话虽糙但理不糙。不管官位大小,职务高低。每一个政府的公务人员严格的说都是政府的一个“形象代言人”,甚至就是政府。既然问题出来了,为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就要弥补,就要有所担当。不考虑这些,生怕惹火烧身,影响了自己的利益,将问题和责任统统推卸出去,这不是为政府负责,而是对政府的第二次伤害。当务之急,还是把郭某赶紧追回,追究责任,检查漏洞,把群众的损失弥补回来,而不是轻轻的一句“个人行为”就万事大吉了。当然,也肯定不会就这么“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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