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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父母之命”到“儿女之命”

(2017-08-01 18:40:10)

“父母之命”到“儿女之命”

朱少华

热播剧《我的前半生》中,热情外向的罗妈妈遇到自己的晚年幸福崔叔叔,两人的“黄昏恋”却遭到了崔叔叔儿子的反对。近年来,与电视剧中罗妈妈与崔叔叔遭遇类似的“黄昏恋”并不鲜见,但解决办法与化解纠纷的手段颇少,留下了诸多隐患。对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不能对父母的感情生活干涉太多,子女也不能对父母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据8月1日法制日报

 

曾几何时,青年男女最怕的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青年男女们之所以反对,道理很简单,因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而包办婚姻正是束缚了青年们的这种自由。时过境迁,近百年过去,现在的儿女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基本上不存在了。反过来,父母们若想再婚,“儿女之命,亲友之言”倒成了另一种“枷锁”了。而且这样的“枷锁”威力之大,几乎能让想再婚的老年男女没有丝毫反抗之力。过去青年男女被逼急了还可以逃婚,甚至可以私奔,年轻力壮,到哪里都能挣上一碗饭吃。而老年男女因为身体和心理等种种原因,一旦儿女反对,他们只能默默地承受,即便能够舍弃家产、工资等一切“私奔”,年老体迈,找不到工作,又靠什么维持生活?

 

因此,从这一点来说,现在的“儿女之命”要比过去那种所谓的“封建糟粕”要严重的得多,更可怕得多。就像《我的前半身》演绎的那样,最后只能是无依无靠,无家可归。还有另一点,过去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管怎么说,还有一点可供理解和原谅之处,因为其出发点还是好的,也完全是出自父母的一片良苦用心,“父母之命”无非是“嫌贫爱富”或追求其“门当户对”,总的就是希望孩子未来有一个好的生活这也是出自于一种“公心”。而现在的“儿女之命”就纯粹是儿女们的私欲出发了。怕父母一辈子好不容易赚得的存款、房屋、家产等,一旦再婚,这些财产就有被“卷走”的可能。就像《我的前半身》里崔家儿子一样,尽管罗妈妈是一片真心,绝不图崔老人任何财产,但在崔家儿子看来罗妈妈还是冲着房产和财产来的,于是不管两位老人怎么解释,最后还是把罗妈妈赶出家门。

 

因为我们的传统因素,青年男女反对包办婚姻,追求婚姻自由,历来就不乏同情和支持者,而老人再婚现象从古至今几乎都是一般倒的反对。老人再婚几乎就是“为老不尊”的代名词。还有一点,就是给儿女们“丢人现眼”。虽然现在已经是二十一世纪,虽然我们社会的老人对年轻人一切行为都能够包容和原谅。但对老年人来说,再婚仍然是“雷池”。父母再婚,除了会有财产向外转移的可能,就是儿女们的“面子”了。儿女怕丢失财产,怕丢了面子。亲友们更多的是“看不惯”。于是,许多老年男女本来已经情投意合,如果顺理成章,他们本来会有一个幸福晚年的,却就在这种内外一致反对下,不得不被迫分手了。

 

湖北省立法保护“黄昏恋”,并明确规定,除了不能对父母的感情生活干涉太多,子女也不能对父母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儿女们这样的反对,父母再婚了,当儿女的也不能“打击报复”,对老人今后的生活也不能不管不问。但是,法律是法律,规定是规定。只有落到实处,这个《办法》也才能产生作用,发挥出威力。反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就像日前某地颁发的“常回家看看”的条文一样,只能是又沦为了一张废纸。由此可见,颁布和执行也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把这种“儿女之命”的怪相打下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加强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对老年人因赡养、扶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更应该主动的提供优先、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甚至哪怕“民不告”,相关部门也要闻风而动。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湖北:子女干涉父母"黄昏恋"拟被追责_新闻频道_中国青年网  https://news.youth.cn/jsxw/201708/t20170801_104193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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