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上强扣还叫“捐”吗?
(2013-05-22 21:08:19)老癸
包括阜宁县在内的江苏盐城下辖各县市区,多年来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会的“博爱万人捐”活动捐款,并按级别规定数额。此举遭舆论质疑。对此,江苏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副会长李新平日前回应,这些财政供养人群的收入相对稳定,对他们提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一点不过分”。(据5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这话如果从企业老板嘴里说出来,相比人们一定很少大惊小怪。因为员工毕竟端着人家的饭碗,老板“代表”员工们表达一下爱心,员工们们也不会说什么。可现在说这话的红十字会的官员,面对的又是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作为红十字会的官员不管这些人愿意不愿意,都要从工资上扣除一部分交给自己的单位。用一句最普通的话问:凭什么?
按照这位官员所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这一部分的人群收入是相对稳定的,对他提出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一点不过分”。这话里的逻辑有点像无赖。这些人的工资虽然稳定,属于财政供养,但“工资稳定”是因为国家这个后盾,而这个“供养”更不是“白白的养活”,而是应该付给他们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说只要这笔钱划到他们的工资单上,就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更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红会在要求各单位强行从他们的工资单上扣钱,这无疑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
同时,这样按照规定数额强行从工资单上扣除,这样的行为还能叫着“捐”吗?众所周知,捐不仅是一件完全心甘情愿的自发行为,更是一种美好道德的体现,只有自发和发自内心,这才能称得上捐和献爱心。而这里不管人们的内心意愿如何,同意要扣,不同意,甚至骂娘也要扣,这样的捐款不是献爱心,而是过去那种苛捐杂税。本来应该凝聚着社会爱心的捐献,变成另一种强取豪夺的“苛捐杂税”,这不是什么“博爱”,而是对爱心的亵渎。不是“不过分”,而是“太过分”,甚至是一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