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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不大”是什么法律依据?

(2013-01-16 07:21:07)
标签:

杂谈

“主观恶性不大”是什么法律依据?

朱少华

42岁的毛祖君曾担任衡州监狱三监区制衣分监区分监区长。然而,2012年10月,他却站上了蒸湘区法院的被告席。2012年4月17日,毛祖君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衡阳市华新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据1月15日新民晚报)

 

在法院判决案件上有一个必须遵守的准则,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严格按照事实依据,认真对照法律的准绳,不参杂丝毫的个人情绪思维,才能保证我们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在这起案件中,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法律的准绳也就在那里摆放着,可法官突然冒出了一个“主观恶性不大”,就让案情的一切逆流而上了。本来可能要服刑收监的,最终法院却判处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果当事单位还念起“出于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好监管秩序、纠正被监管人违规行为之目的”,毛祖君也就可能啥事没有了。

 

毛祖君真的是“主观恶性不大”吗?就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毛祖君认为聂某没有完成生产任务,还与管事犯发生冲突,就将聂某双手铐住,用一根棉绳系在手铐中间,将聂某吊在铁窗上,只让其脚尖点地。不久,两名驻狱检察官看见聂某被吊铐,对毛祖君进行了批评,毛祖君叫管事犯将聂某放了下来。而检察官走后,毛祖君又将聂某双手铐住,用一根棉绳系在手铐中间,吊在二楼厕所的铁窗上。从中午12时许,一直吊到晚上9点钟,三监区快收工时,才将聂某放下来。除此之外,还对一名犯人扇耳光,将一名犯人的牙齿打落,如此种种恶行,令人发指,难道这还是为了“纠正被监管人违规行为之目的”?

最近几年来有关警察滥用职权,虐待犯人以及刑讯逼供的案件常见诸报端,发生在公安局、派出所、拘留所特别是看守所的“犯人”千奇百怪的死法,更让这方面的警察几乎成了众矢之的。这些事件接二连三,除掉其他原因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得不到法律的应有惩处。在传统映像中人们常常把公检法视为一家人,实际上这是最荒谬最错误的一种看法。公检法虽同为司法机关,但指责却是相互监督互为牵制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总是互相袒护,甚至彼此掩盖,不仅使一些责任人逃脱了制裁,更使一些警察虐待犯人刑讯逼供的问题愈演愈烈,甚至有恃无恐。而这个案件中,法官在审理和判决案件中忽然冒出来一个“主观恶性不大”的理由,也就是活生生的袒护和掩盖。

把一个人用一根棉绳系在手铐中间吊在铁窗上长达九个多小时,这还是“主观恶性不大”?由此就不难解释有那么多人为什么一落到警察的手里,躲猫猫能死人,喝凉水能死人,甚至做梦也能死人。幸好这位聂某生命力强,万一又在被吊中出现意外,和不知道又会被发明一个怎样的死法?记得一年多前,贵州一女教师称醉酒后被官员强奸,警察钟显聪办案时讲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理由: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此言一出天下大哗。而这个“主观恶性不大”无疑又是一个“戴套不算强奸”的翻版。而且那个“戴套”理由虽然不成立,好在还能看得见摸得着,而这个“主观恶性不大”则全靠良心来断定了。   严肃的法律准绳一旦允许模糊的概念糅合进去,就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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