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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  法规和现实谁愚弄了谁?

(2012-04-02 07:33:25)
标签:

杂谈

愚人节  法规和现实谁愚弄了谁?

老癸

41日起一批新法将实施,其中包括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拘留所条例》,主要内容为尊重保障人权,禁止拘留所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后出租车绕道、拒载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据41日检察日报)

 

在各大网站的新闻榜上,这条新闻都算是热闻。为了在尊重保障人权,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拘留所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条例主要强调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侮辱、体罚、虐待、强迫劳动。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特别是对于后两种被拘留人员而言,拘留是一种保障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但是,接下来有一条更扎眼的新闻跳到了人们面前,2012年3月31日,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会上,该市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这条新闻是以图片为主,在庄严的公审公判会场上,几十名犯罪嫌疑人,伸着统一的拘留所黄马甲,个个被五花大绑,并用一根绳子牵连着,面前挂着牌子,低头或蹲或跪在那里,神情猥琐,羞愧的无地自容。而在其身旁站立着的是威风凛凛的公安民警,官员和干警更是一副胜利的姿态。

 

公审公判,乃至游街示众,是我们的一种最典型的更是充满诟议的“严打形式”。只要形势需要,这些“准罪犯”就要随时准备着放弃一切人格和尊严,被当成牲畜一样的被人用绳子牵着,展示在社会的面前。正是因为这种形式是一种极其侮辱践踏人格尊严,甚至是野蛮的行为,因此很久以来饱受争议。国家公安部早在2010年底就明文规定,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审公判和游街示众。而在4月1日施行的《拘留所条例》更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但是,一边是刚刚生效的国家条例,一边却在十几小时之前还在践踏。这就让人不得不为这个条例能否真的被落实而担心。不可否认,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和震慑犯罪方面,将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对于打击和震慑社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更应当看到这样的做法其负面影响更是巨大。一些嫌疑人或罪行较轻的罪犯极易造成心理失衡,破罐子破摔,不仅对教育和感化罪犯不利,甚至还会使一些人报复社会,走上极端。国家提倡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尊严和人权,既是一种人性化,更是在落实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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