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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嫁出去的闺女”村里“泼出去的水”?

(2012-02-16 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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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村民“嫁出去的闺女”村里“泼出去的水”?

朱少华

今年春节,珠海市斗门乾务镇网山村村民黄同硕心里一直高兴不起来。因为村里分红,大多数村民都能分到每人3万元的“高奖金”,而他的两个女儿却没份。据了解,为改变该不平等村规,有50多名出嫁女们两年来曾多次向镇、区两级政府信访。当时,因乾务镇政府未能按时给予回复,女村民们还一度将镇政府告上法庭。经一年维权,镇政府终在去年底认定村规侵权,责令村委会整改,可村委会却称村规难改,使出嫁女们目前再陷困局。(据2月15日珠江晚报)

 

按说这也就是一个常识问题。一个人只要户籍在哪里,又是正常的生活,法律权利在,就完全应该享受户口所在地的一切福利待遇。但这样的常识换在很多地方的“嫁闺女”这里就完全变味了。闺女只要出嫁,不管你户口有没有迁出,也不管你在哪里生活。只要你不是嫁给本村居民,就会被当地行政村居委会甚至自然村当水一样永远泼出去了。从此以后娘家这里发放的一切利益就再无你的份,从法律角度说你人还在这里,而实际上这也就是一个空头名字而已。

这样的情况不是珠海独有,全国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现象,虽然这也地方也承认这样的行为不合理也更不合法,但也都有一个共同的理由,那就是这样的规定都是经过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的,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一种俗称的“村规民约”。由于这样的规定很适宜人们传统中“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因此,这也就成为当下很多地方的“潜规则”了。

 

村民“嫁出去的闺女”村里如同“泼出去的水”。其根本的原因不外乎一个利益之争。资源有限,利益不多,少一个人参与分配众人就能多得到一点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杀少济多”“杀外济内”无疑是最具号召力的。不少地方村民表示“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有权管理”,实质上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多数人的暴力”。村民们不仅信仰“法不责众”,更相信“众志成法”了。这样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基本的社会公平,更让法律甚至《宪法》也羞愧难当。

 

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妇女不敢抗争,地方政府处理起来往往又会“顾全大局”,对妇女的维权抗争又往往不了了之,才使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甚至眼见成为“不成文的法律”了。这种畸形的“村规民约”不仅与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更严重侵犯了部分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因此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必须态度鲜明,立场坚定的予以坚决纠正。在法律面前没有“众”与“寡”的概念,只有“遵”与“违”的不同。如果不顾法律,多数人侵害了少数人的权益,就“有理”甚至就“合法”了,我们的社会还谈得上什么公平正义?少数人的合法权益难道就不该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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