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局长刑满后恢复公职放出了一个危险信号

(2011-11-04 17:35:17)
标签:

杂谈

局长刑满后恢复公职放出了一个危险信号

一株

2003年6月,云南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因非法收取承包商的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7年11月12日,蒋文学刑满后,被安排在禄劝县农业局蔬菜生产办公室工作。官方回应质疑称公务员法规对蒋文学不适用。(据11月4日新华网)

 

最近几年来这个“擦边球”不断有人触及。有官员因犯错误撤职或免职,时隔不久又被静悄悄的官复原职。有官员因犯罪被判刑后,本该入狱服刑的,但却经过一番运作后,大摇大摆的在家中当起了“寓公”。更有些官员凭着关系硬哥们铁,刑满后不仅进行了“灰色转身”,而且更是呼风唤雨,日子过得特别的滋润。尽管如此,在那些官场运用公权“惺惺相惜”中,多少还能够顾点党政机关的脸面。还能够“犹抱琵琶半遮面”,而现在这个原局长刑满后又恢复公职的案例表明,一些地方官场对刑满释放的官员的“爱护”与“关照”已经变得肆无忌惮,甚至不惜违背政策和法律,已经变得赤裸裸了。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刑,就必须面临“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这也是一种“铁规”,是绝不能含糊的。而这一个“双开”对公务员犯罪也特别有威慑力和震慑力。在许多官员犯罪后的“悔过书”中可以看出,一朝失足带上手铐,就意味着“双开”,更就意味着自己的待遇、保障、社会地位、前途或希望都就彻底完了。而在刑满后能重新获得公职的岗位,无疑也是所有犯罪公务员们梦寐以求的事情。而现在这位局长又能在政府部门的农业局蔬菜生产办公室后的岗位,不仅是为官员“重新做人”剪了头彩,更给社会放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

当地政府的公务员管理官员的一番解释更是荒唐无比。现成的已经生效的也是国家统一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不依据,却依据地方的更是上个世纪的(云人任[1997]8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暂行办法》。更令人费解的是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解释是,原局长被判缓刑时,这两部法规还没出台。这也就是说不该按这两部法规执行。而两人被判缓刑后,也不再属于公务员身份。也就更不该按两部法规执行了。新颁布的法规不能执行,却按上个世纪的地方规定执行?而如果这个方法也能成为局长刑满恢复公职的依据,那么马上就会有官员这里出狱哪里就能官复原职的实例。因为这样的例子在上个世纪也多的是。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