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我不先开口 哪个“虫儿”敢做声?
(2011-08-25 05:53:39)
标签:
杂谈 |
水质我不先开口 哪个“虫儿”敢做声?
朱少华
四川发布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擅自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该条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修订。此规定属国内首次,将于9月1日起实施。(据8月34日中新网)
要说四川省出台的这个办法也都是最近的水荒闹的。因为环境污染,因为水质问题的不断发生,特别是在七月底四川涪江绵阳、江油段水质受到污染,使得成千上万的老百姓过上了“上甘岭”的生活,群众生活用水只的尽量使用瓶装水、桶装水等成品水,一时间守着长江没水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这里面有客观存在的水质受到污染问题,也就有一些人和单位擅自发布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在这中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群众的恐慌心理加剧。四川省出台的这个规定,也就是针对这种现象作出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因为吃水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更关乎着社会稳定,应该说用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管理水质信息是积极的。更蕴藏着政府部门为民生服务的一种良苦用心。
但是又说回来,像这种“不负责任”的水质信息为什么能大行其道、搅动社会?甚至让数不清的人偏听偏信?就是因为在突发事故时,我们政府的正规渠道、合法渠道信息往往滞后,跑不过谣言。才使得那些“不负责任的信息”有了市场。就比如这次岷江电解锰厂的尾矿库电解锰尾矿渣进入涪江,造成绵阳水域污染水质变化问题。在7月21日受山洪暴发影响,电解锰厂的尾矿库电解锰尾矿渣进入涪江,就已经造成了造成绵阳水域污染,但是在随后的几天中群众一直被蒙在鼓中,有“消息灵通人士”将这一信息发给了亲朋好友,于是一传十十传百,才使得整个绵阳上下一片恐慌。而在5天后的7月26日,绵阳市环保局才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水质污染问题,政府也才发布公告,承认绵阳市城区的自来水受此次污染影响严重。(见7月28日大河报)
由于政府权威的信息总是姗姗来迟,使得我们社会每有大的天灾人祸发生,总会谣言满天飞,群众也总是“不明真相”。为此,很多社会专家和评论人士早就呼吁,要让这种谣言和不良信息失去市场,让老百姓不信谣不传谣,那只有加快真相的传播速度,让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的信息不是谣言,不是“小道消息”。而是合法的权威部门发布的事实真相。但是,从四川省的这个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只规定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办法,却并没有规定政府部门该怎样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合法信息跑不过非法信息怎么办?这样的处罚规定似乎有一种“强令封口”的味道。要杜绝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危害社会,就要用权威的合法的信息来取代。如果自己不做声,还不准别人张口,这样的处罚规定是不是太蛮横了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