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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失去“大快人心”后……

(2011-07-30 16: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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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当法律失去“大快人心”后……

老鬼

在我们印象中,古往今来,看待一个案件处理的好不好,办理的是不是公正,就要看案件判决后能不能在社会上起到“大快人心”的效果。如果群众和社会普遍感觉到“扬眉吐气,大快人心”了,不用说那就是公正的。而久而久之,“大快人心”也就成为社会考量法律是否公正严明的一个标准。但是随着奸杀少女、摔死幼童的李昌奎被二审判处死缓、27刀杀人夺命的赛锐也被刀下留情,这个“大快人心”的“标准”也就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云南高院的一位官员甚至直言不讳的说,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不需要考虑“大快人心”了。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其目的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怎样让人感觉到“公平正义”,用最简单,也是老百姓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那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个人无故夺去了另一个人的生命,法律要让杀人者承担责任,要让社会吸取教训,更要让人们感受到正义和公平,就是要让杀人者偿命。而随着社会的变迁,案情的复杂多样,有些杀人者可以不用偿命,用其他徒刑方式承担责任,和在其他方面对受害者予以一定的补偿。更有的甚至不承担责任,比如去年发生的邓玉娇案件。但这里面还是一个“合理”的前提,也就是达到了“大快人心”的目的。

 

现在国家倡导的“少杀、慎杀”,这在法律认识上是一种进步,但并没有废除死刑,也就是说并不是不杀。这和严刑峻法特别是“大快人心”是不矛盾的。死刑改为死缓,但必须要有扎实的站住脚的理由,不仅对照法律条文无过错,更符合人们意识中“天理”。这样虽然杀人免死却可以服人,照样能达到“大快人心”的效果。这几起案件社会和网友们之所以议论纷纷,甚至表示了强烈不满,就是因为这里面的免死理由不仅站不住脚,对照法律条文矛盾重重,更是与人们普遍推崇的“天理”相距甚远。不仅让人感觉不到“扬眉吐气”“大快人心”,甚至还觉的特别的委屈和窝火。法律被执行到这样一种地步,让人不得不说是一种沦丧和堕落。

 

法律的条文可以修改,对待法律的认识也可以改变。但法律的精髓和意义不能改变。在我们的社会里,法律必须起到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而“大快人心”就是人们赞扬法律尊重法律的一种最现实的表达。重庆黑老大文强被执行死刑,人们燃放鞭炮敲锣打鼓欢庆。贵州邓玉娇手刃恶徒,被免于刑事责任,全社会都拍手称快。这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最朴素认识,同样也是最准确认识。而现在奸杀两人免死,27刀杀人夺命也刀下留情,醉驾将一家灭门竟然也就是四年徒刑。如此判决不仅在草菅人命,更让法律的尊严、威信和公信力荡然无存。真不知道这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践踏甚至是亵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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