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自首”差别咋就这样大呢?
(2011-07-13 18: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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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同是“自首”差别咋就这样大呢?
朱少华
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他取出来的10500元之后2小时,即向警方自首,并愿赔偿失主损失。即使如此,他仍被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据7音乐13日今日早报}
在法律中之所以有“自首”一说,就是因为这是犯罪嫌疑人能够争取宽大处理的一种最有效的途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也是司法解释。按照这个说话,张青的“犯罪行为”似乎也根本够不上检察机关大动干戈了。但是杭州的检察机关却振振有词:“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也就是说,你既然把人家的钱取出来了,不管你主动退还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果都是一样的。在这里“自首”的作用不仅很小,甚至微不足道。
但是另一件案子中“自首”作用可就让社会大跌眼镜了。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被村民李昌奎残忍的奸杀,与王家飞同时被害的还有3岁的弟弟王家红。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瞧瞧,那边因为从别人遗失的银行卡中取了10500元,一分钱没敢花还主动送到公安局了,但检察机关却不依不饶,坚持要将张青“绳之以法”。而这里,对邻家少女先奸后杀,更要老人家两条命,在公安机关布下了天罗地网,自己走投无路了,才被迫走进了公安局。虽然这也是“自首”,但李昌奎的“自首”和张青的自首,性质有天壤之别。张青并没有受到外界压力,也没有谁来强迫。他的自首也完全是主动的。但是李昌奎的“自首”却是在公安机关步步紧逼的情况下,甚至是在“顽抗到底死路一条”的威慑下被迫投案的,严格的说李昌奎的投案不能算着“自首”,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无奈和万不得已。
但是别看李昌奎的自首“含金量”远远不如张青,但作用之大恐怕是张青无法想象的。按照老百姓朴素的法律意识,李昌奎连杀两人,手段恶劣,实属于十恶不赦,一审没有出乎人们意料,是死刑。但二审也是终审却变成了死缓。被迫的自首不仅保住了李昌奎的性命,甚至这个案子还成了十年后的“标杆”了。同一个国度,同一部法律,一边的自首“轻于鸿毛”,而另一边的自首却“重过泰山”。同样是自首差别咋这样大呢?这又会给社会传递一个什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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