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打官司的保安“滥用诉权”?
(2011-03-08 17: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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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爱打官司的保安“滥用诉权”?
朱少华
中山一位保安三年提起41起劳动仲裁,28宗诉讼。这名当事人通常在一家单位上班一个多月后就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然后起诉单位,却将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故意拆分成多项分别起诉,最多时一个案件拆成了七宗。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座谈会,法官向专家通报此案,寻求在法律框架下应对当事人滥用诉权。(据3月8日广州日报)
以前,每当发生劳动纠纷时,相关部门官员和有关专家总是奉劝人们要知法懂法,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法权益。怎么样运用法律?当然就是要侵占罪均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人打官司,和人家对簿公堂。但是现在看了这条新闻,却让人犯糊涂了。不会打官司的人愚昧,但官司要是打多了,让法官们忙得团团转了,有可能要担个“滥用诉讼权”的“罪名”,这官司该怎么打?谁能告诉我,一年打几次官司,或者一个案子拆成几宗才算是“正合适”呢?
看看这个保安的行为,用“爱打官司”甚至“爱钻对方的法律空子”来形容其一点也不为过。但是保安“爱打官司”也并不是无理取闹。从他成功提起28宗起诉,将近一半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来看,保安的大部分官司不仅值得打,更是应该打的。至于说保安常常把一个案件拆成几个案子诉讼,这恰恰说明了保安精通法律会运用法律,他的这种行为不仅符合正常的法律诉讼,也增加了案件获胜后的收益,更是合理合法的。
这位保安生活中的绝大部分精力都用在打官司上了,甚至其找工作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打官司争取补偿,站在道德的角度我们可能会觉得保安行为“不地道”,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用人单位在法律程序上必定存在着一些漏洞,让保安“有空子可钻”。即使保安不打官司,这些终究都是单位和社会的隐患,保安的诉讼即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单位部门都不存在法律漏洞,没有空子可钻,保安又怎么会接二连三的打官司呢?
不用说,保安一天到晚不停的打官司,把法官们麻烦的够呛了。但对于法官来说这就是你的本职工作。也就是说这种资源就是让群众使用的,群众只要依法使用,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滥用”。如果因为诉讼多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就想用这种办法进行推脱和搪塞,这就是失职和渎职。甚至是权力滥用。而对于社会来说,像保安这样的人正是太少了,如果我们的公民只要受到侵害马上就运用法律和对方“对簿公堂”,农民工受侵害的案件不仅会大大减少,也更是我们社会的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