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倒打一耙”值得反思 【发:广州日报】
(2010-10-26 17: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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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倒打一耙”值得反思
朱少华
9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正厅级)和妻子解亚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人志在判决后却“忏悔”说:“我曾经有过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没想到如今却沦为一名罪孽深重的阶下囚。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据10越26日新华网)
看到这样的“忏悔”真能让人笑掉大牙,这分明是“倒打一耙”,“得了便宜还卖乖”。作为党员干部要作风正派,为官清廉。这是常识,更是一名干部的起码要求。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官员级别越高,思想觉悟、认识水平等也就越高。对于一名身居高位的厅级官员来说,这些道理视乎根本没有必要再强调,就像当着一位博士再教其ABC,123。这分明就是侮辱人家的智商了。但是我们这位厅官显然连这点几乎是三岁孩子都明白的道理也“糊涂”了。自己贪得无厌反怪别人没有提醒和监督自己,这叫什么逻辑?
但是,当我们仔细观察李人志的腐败轨迹,在分析一下问题的根源时就会发现,尽管李人志的这种“忏悔”很可笑,可其中的“理由”却并不是全无道理的,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间,利用其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窑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解亚玲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07万元。直到案发时,李人志的家庭实际财产为2442.4万元,其中非法所得2020.9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在李人志任董事长直至案发的这将近4年的时间中,平均每天约有1.5万元非法收入入账,用日进斗金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
李人志在任职期间大搞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插手招标、有章不循、夫唱妇随、索贿受贿。其敛财行为不仅在单位内成公开的秘密,甚至达到了疯狂的地步。但即使是这样,四年里却一切风平浪静,不但没有人发现,没有引起警觉,甚至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任何监管部门告诫及提醒。比如2008年9月,窑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项目在招标中,李人志虽然打了招呼,但他所力挺的北京中照矿业有限公司并没有中标。经评委打分、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得分第一的某公司中标。但李人志得知后硬是推翻了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集体决定,并为此得到了10万元的好处费。如此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也没有受到任何批评,哪怕是一个必要的警示“谈话”都没有,难怪李人志会越来越胆大。
可以说,在李人志的案件中,尽管有其个人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的原因,但不可否认也与我们的监督乏力有关。甚至在整个案件中,我们几乎没有看到任何监管部门的影子,李人志完全处在一种监管的真空中。正像李人志“忏悔”的那样,如果在他当权的四年中,相关监管部门能够不断的对其监督提醒、廉政警示谈话,不说能够完全避免李人志犯罪,至少他不会在犯罪的路上走得这么远。由此看来,我们加强官员监督管理,把他们的权利关在笼子里,甚至让他们不敢越雷池一步,不仅是为了社会,更是为了他们自己。疏于监督最后却落得贪官的抱怨,甚至还被贪官“倒打一耙”,这正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