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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官“分红案”谁最该坐在被告席?

(2010-05-25 18: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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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陕西法官“分红案”谁最该坐在被告席?

朱少华

神木法官入股煤矿打官司索要1100万红利一审胜诉一事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舆论对法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一片哗然。为此,神木县委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7人专案组,对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一事进行调查,县纪委书记王志雄担任组长;二是从今日起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

 

法官这个官司虽赢犹败,按照张继峰原来的如意算盘,官司打赢了,即便法院方面给予处理,最多也就是开除公职。用一个公职换来1100万的分红,这个账无论怎么算也划算了。可现在面临的情况是,法官张继峰虽然在官司上打赢了,但其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极有可能在随后的问责和追究中丢了官、失去了工作,而千万红利也可能作为“不当得利”也将吐出来。正可谓鸡飞蛋打,“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最后的结果真是这样,用法律的眼光看来,张继峰无疑是有点“冤”,当初不管怎么说,张继峰夫妇投入到煤矿中的钱也是自己的真金白银。在煤矿中占据股份当然要享受分红。因此也可以说张继峰为分红打官司也是“天经地义”。而法院在一审中判定支持张继峰的诉讼也是有理有据。但最后张继峰却可能会落到“鸡飞蛋打”的下场。这个问题怪谁?这个原因又在哪里?也就是说,谁最该在神木法官“分红”一案中坐在被告席上?

根据实际情况,张继峰和妻子是在5年前用180万元的资金入股了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持有10%的股份。但随后在2006年6月《公务员法》出台,国家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在法院系统内的《法官法》也在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还不算,在此之前的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更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张继峰入股煤矿后,到今天为止至少要经过几道关卡,在张继峰入股煤矿后很长一段时间,当地的干部管理监督部门难道一点都不知道?特别是在国家一道道大限中,按照这些法律和规定条文,张继峰是必须撤出资金并接受处理的。但其非但没撤出资金,2005/2006张继峰还拿到了660万元的红利。在一个非常贫困地区的小县城,一个公务员竟然在两年中拿到660万元的红利,更不要忘记了这些按照规定全是“不当得利”,我们的监督管理部门难道还不知道?是真不知道还是熟视无睹?如果不是2007/2008年分红上产生了矛盾,张继峰这个法官兼煤矿股东还不知回到什么时候?

张继峰最后无沦落到怎么样可悲的下场,人们肯定会说其咎由自取。但是回过头来我们想一想,如果我们的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在张继峰入股的时候就及时予以阻拦,在随后的时候能及时查处,张继峰还能够下滑到现在的人财两空吗?也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中,真正该坐上被告席的不是张继峰,也不是那个煤矿老板陈某,而应该是当地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是他们造就了张继峰,更是他们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工作作风,甚至失职和渎职的行为“培养”和成就了今天的张继峰。对张继峰的赔钱又丢工作这些部门更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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